不容恶意申请商标亵渎“清澈的爱”
3月25日,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获悉,两家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企业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顶格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依法向社会公示。(3月29日《中国市场监管报》)
众所周知,“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戍边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这质朴的文字与纯真的情怀,让无数国人为之动容。然而,“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作为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
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据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对“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通告发布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名单中涉及的山东两名申请人和两家代理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从速处理。“清澈的爱”口号被企业和个体户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触碰法律底线,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容恶意申请商标亵渎“清澈的爱”。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商标法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承载着宝贵的精神力量,应该被传颂被尊重,而不是被利用被消费。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进商标申请数量平稳、质量提升,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商标管理部门驳回申请,到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释放出的是国家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态度和立场,有利于对一些不法个人和企业形成有力震慑,教育引导申请人合法合理申请商标注册,规范社会和市场秩序。期待有关部门继续发力,依法对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做出处罚,坚决维护英烈尊严,规范商标注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