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云南德宏陇川县王子树乡司法所所长段明龙委员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谈及人民调解工作,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司法局王子树乡司法所所长段明龙深有体会。

  调解是司法所日常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作为司法所长的段明龙十分重视的工作内容。今年,他将一份关于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带上了全国两会。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辖区

  “目前,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农场)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各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涵盖了我州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突出的热点、难点地区及行业。”段明龙说,这些基层调解组织在条件有限、保障缺乏的情况下,能够克服困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地开创了许多创新性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他举例说,盈江县村社区调委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进“枫桥经验”本地化,着力创新理念思路,整合工作资源,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五级联动”工作有机结合,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均由“五级联动”机制调动基层“妇女之家”“青年之家”“民兵之家”等工作力量,形成合力,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辖区以内。

  尽管成效很明显,但由于多年来德宏州司法行政干部“进”与“出”的渠道不畅通,导致作为乡镇调委会主力的司法所干部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两极分化严重,老龄化趋势加剧,机构运行和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受限和制约。除此之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也仍需进一步完善。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段明龙介绍说,由于各县市财政困难,导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没有单独列支,调解员的报酬也没有全部落实。在实际运作中,各级调解组织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以开展最直接的原因。

  为此,他建议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依据人民调解法及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要求,由中央转移支付人民调解经费,并修改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员经费、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及人民调解员补贴等标准。

  除此之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调解员人身安全无法保证、调解员业务水平偏低、现代化技术投入不足等诸多困难。段明龙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购买政府人身意外保险,为基层调委会人员人身安全增添保障,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大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投入力度,运用“互联网+”的形式整合多元解纷部门现有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探索完善人民调解系统文书模板,在全国推广使用。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调解涉及各行各业,要想进一步推进“枫桥经验”本地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就需要不断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有效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健全绩效考评和激励保障机制,完善联席会审和信息通报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成效,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要改变过去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业务虽有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但工作格局‘单打独斗’的局面。”段明龙说,这就需要多方协调,加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积极融入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中,才能不断推进工作。

  段明龙还建议,要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调解工作,发挥调解志愿者队伍、“两代表一委员”的作用,选聘“五老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严格落实“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政策,激发调解员的积极性,形成化解纠纷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