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代表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一直以来颇为关注的一项议题。在她看来,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政府不可能无限制供给,而推动纠纷高效便捷解决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解决冲突的途径是拓展纠纷解决途径,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将纠纷止于未诉,解于萌芽。”厉莉说。
为了更加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今年全国两会,厉莉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建议案,对诉源治理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厉莉认为,首先应该以授权方式启动诉源治理领域改革试点。授权在先期探索比较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以“先试先行”、稳妥推进为原则,兼顾改革的探索性和法治的稳定性,为科学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其次,为行政调解协议、行业调解协议效力提供立法支持。厉莉介绍说,目前司法确认程序仅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行政调解协议、行业调解协议仍无法进行司法确认。
“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很多行政机关、行业领域调解职能,但均未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既不利于诉源治理的深入推进,也不利于多元解纷工作开展。”厉莉建议,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行政调解协议、行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厉莉还认为,应该结合多元解纷实践,优化人民调解法。拓展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探索将商事调解纳入人民调解,以提升市场主体矛盾化解效率,促进公平高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在商事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的前提之下,探索人民调解收费制度的可行性。
除此之外,厉莉还建议在条件时机成熟时,探索制定多元调解促进法。“现已经有地方启动促进多元调解纠纷相关立法工作,为在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提供实践基础。”厉莉表示,适时启动国家层面的多元调解促进法制定工作,将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在立法层面予以确认,明确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衔接机制,完善相关保障性制度,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为加强诉源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诉源治理能力建设
“诉源治理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统筹推进。诉源治理的参与者,也必将成为受益者。”厉莉表示,应该努力提升各参与方的获得感,引导各方积极投入到诉源治理工作中。
她建议结合实际,明确各方主体的治理义务,将诉源治理成效纳入相关考评。同时重视表扬表彰,对在诉源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与司法诉讼相比,社会普遍存在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了解、解纷机构不熟悉、解纷流程不清晰、解纷结果不确定的现象。为此,厉莉建议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力度,鼓励解纷机构和解纷主体走出去,深入基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推进诉源治理的同时,提升公众对多元解纷的了解和认可。
现今,矛盾纠纷呈日益多元化趋势,冲突各方的利益协调也日益复杂,矛盾纠纷调处任务重、压力大,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调解机构高质量运行也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厉莉建议加强对多元解纷工作的财政支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解纷的需求,吸引高质量人才加入调解员队伍,提升调解能力。同时建议在人事录用、任用时,对在诉源治理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以及有调解工作经历的人员予以重点考虑。
建立科学合理的效果评价体系
厉莉认为,应该充分发挥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以确保诉源治理朝着正确的目标深入推进,“特别要避免一刀切的考评方式。”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活跃,人口流动性强,除了社区治理、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纠纷外,相当数量的矛盾纠纷都不可能仅仅发生在同一基层治理单元内部。让基层组织对其内部成员的所有纠纷进行化解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厉莉建议,应树立地域治理和领域治理相结合的理念,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的不同,在不同地域层级,对不同诉源治理责任主体设计与其自身职责相适应的指标任务,确保考核不走样,切实提升诉源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