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朱靓靓:申请执行人温州远标鞋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苏州思博倍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63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苏州思博倍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你的个人财产。逾期未提交证明或不能证明的,本院将根据申请,裁定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成都市川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俭洪、邱家贵、程从彬、代彬、汪胜军、唐光亮、尹超、龙林艳、李文超、叶锡江、蒋伟、肖在银、叶茂德、谭光其、郭洪援、袁洪友、李光平、林茂印、代宏利、钟祖良、陈恒未、曾朝平、杨永均分别诉被告隆昌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瑞麦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祥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立旺食品有限公司、隆昌明旺乳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川军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028民初3753、3754、3755、3756、3757、3758、3759、3760、3761、3762、3763、3764、3765、3766、3767、3769、3770、3771、3772、3773、3775、3777、3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庞海林:原告刘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平定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沽源县法院公告  李凤岗:原告段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724民初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项风云、高圣斌:本院受理原告丁飞诉你们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茂洪:原告陈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时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韦士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韦士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8134.95元,利息14896.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495.18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韦士美负担904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韦士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8117.51元,利息16469.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张春华负担122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张春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1887元,利息18556.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620.2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罗芳负担1123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罗芳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潘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6652.48元,利息32640.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361.48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潘涛负担1749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潘涛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翁先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翁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1880.79元,利息10589.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翁先华负担138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翁先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成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成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9479.15元,利息35740.5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668.71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取14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吴成美负担143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吴成美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蔡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2396.26元,利息42064.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462.32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蔡勇负担216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蔡勇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6232.39元,利息65743.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0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赵宁负担3390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赵宁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彭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彭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9045.71元,利息44643.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彭星负担151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彭星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麦海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被告麦海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麦海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4102.93元,利息33036.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252.77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麦海源负担154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麦海源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6769.04元,利息40679.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353.55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刘渊负担178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刘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豫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豫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7090.39元,利息23779.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62.1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豫西负担1390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王豫西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石传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6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石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877.07元,利息10931.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14.05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石传涛负担1392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石传涛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泰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泰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 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133.10元,利息87938.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399. 83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周泰伸负担191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周泰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尚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 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5092.54元,利息22471.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0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吴尚斌负担1353元( 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吴尚斌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59483.36元,利息24074.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98.50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周丽负担278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周丽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熊光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熊光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截至2020年4月1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3933.86元,利息15903.7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19. 55元,之后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负担25元,被告熊光秋负担107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已预交,被告熊光秋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诚信路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万方:原告瑞安市洪锦胶粘线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1年5月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大楼项目、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大楼附属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程联合:13984966199。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