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声明:

  呼和浩特市常水泉矿业有限公司刘咏仪 (身份证号210106197311050342  )所持的王喆的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海城市邮农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腾鳌镇福安分社,(注册号:210381NB000035X),经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合作社经营,并成立清算组,拟向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减资公告:

  海城市林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YYN9U9H)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注册资金伍仟万元整减至伍佰万元整,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出相应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

  霍自然资监催〔2021〕49-1号:

  王辉:

  你户未经批准于2017年5月擅自占用霍邱县临水镇李楼村李楼组境内集体土地新建沙场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我局已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编号:霍自然资监决 [2020]49-1号),并于2020年6月17日向你户送达。你户在法定的期限内尚未履行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1440平方米集体土地;2.缴清288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户自觉履行。限你户于十日内将上述催告决定内容履行完毕,你户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需陈述和申辩的,请在上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履行催告决定,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院公告:

  南京凯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勇诉你与李德兴、夏兆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1503民初12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独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崔杰、王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泰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郝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中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豫1402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胡顺富:

  本院受理原告朱道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122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韩庆成、韩艾更:

  本院受理原告周传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朋学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与被告朋学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25民初299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徐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宋国亲:

  本院受理原告叶长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徐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田启平、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集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王银堂:

  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王银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杜贤军: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稽山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3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杜贤军: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稽山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杜贤军: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稽山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3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新时代文旅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胜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锦江当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电洲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403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程阳、石少华: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程阳、石少华、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冀04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通知你们来丛台区法院领取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为送达。

  河北省丛台区人民法院


  张朋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龙与被告张朋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229民初2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起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限后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林南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苗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池、苗铁山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二原告分别要求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 月12日上午9时30分、10时在本院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任会欣: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1067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 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花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张颖、王江:

  本院受理原告辛忠候诉张颖、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229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亮甲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苏雅拉吐: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白拉诉被告苏雅拉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人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乌力吉木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关国一、营口金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骅市信诺立兴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凤忠、孔繁红、方伟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之日起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吕桥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沧州渤海新区中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亿盛三兴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中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月彬、杜桂生、任建春、周昱秀、王彬、侯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20)冀098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亿盛三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997000元,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的逾期利息215145.04元,并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支付3997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中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月彬、杜桂生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亿盛三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就被告王彬、侯玉荣共有的登记在二人名下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泰和海兰花苑8-2-102室(黄港房权证M字第012645号)、被告任建春、周昱秀共有的登记在任建春名下的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3-3-101(黄港房权证M字第013093号)在约定抵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对上述房屋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渤海新区亿盛三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亿盛三兴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中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辛月彬、杜桂生、任建春、周昱秀、王彬、侯玉荣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98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南华巷61号周相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定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陈定敏诉你和唐良海、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0)川1325民初1776号、(2020)川1325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田坝子村2组13号银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书、李文静、王道强、袁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已依法作出(2020)川1325民初1771号、(2020)川1325民初1772号、(2020)川1325民初1773号、(2020)川1325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培诉你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2020)川132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培支付工程款53732元;二、限被告四川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前述款项从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吴培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