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低温劳动保护需政企合力“供暖”
用人单位保暖用品发放不到位、符合防疫要求的临时避寒点不够……疫情防控下,新型低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护措施和制度短板亟待补齐。除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低温劳动保护,有关专家建议尽快出台“地方版”低温作业劳动保护政策。(1月7日《工人日报》)
进入2021年1月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进入“速冻”模式,有关低温劳动保护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专家指出,寒冷严重可造成冷冻伤或诱发、加重某些疾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劳动者对低温天气的危害认识不足,而且有关部门对低温的劳动保护也存在空白。特别是,疫情防控下,新型低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护措施和制度短板亟待补齐。比如,虽然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均在《最低工资规定》中被明确,但不少环卫工等户外劳动者表示从没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没听过这份津贴;用人单位保暖用品发放不到位、符合防疫要求的临时避寒点不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低温”已被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事实上,个别地方在职业病防治上,过度纠结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对职业病防治的政府事前干预、事中监督及企业的预防责任等重要环节重视不够,必须要尽快加以完善。
加强低温天气作业职工劳动保护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对企业生产的日常监管力度。个别企业为了追求高利润,千方百计地减少成本,必备的防控设备也舍不得购置,或者是因陋就简、以次充好,忽略对劳动者在工作中的保护措施,危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所以,将低温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要强化企业的预防责任,通过监督加强企业自律,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
做好低温劳动保护,关键是政企合力“供暖”。要尽快研究出台“地方版”低温作业劳动保护政策,使低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成为职业病防治的一种“标配”。将低温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意味低温所致的疾病都能够得到有效防治,关键是要提高执行力,并加强配套措施。比如,将防冻用具列为户外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企业应尽量缩短员工在户外工作的时间,通过发放低温津贴给户外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等。要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企业失责的处罚力度,倒逼企业提高防护措施,切实温暖低温下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