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能丢下隐私保护
2020年12月23日,北京顺义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家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经警方调查,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泄露。2020年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2021年1月4日《北京青年报》)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的新冠肺炎疫情有反弹迹象,各地有关部门为遏制疫情形势,付出了巨大努力,采取了诸多措施,如公布疑似患者行程轨迹、寻找大量的密切接触者等。这一系列举措在控制疫情、保护公众权益方面效果突出。但是,却不乏个别人基于一些其他目的,擅自公布病例或疑似密切接触者甚至其家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其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加剧恐慌情绪,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压力。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如人们的家庭住址、个人身份证号、职业、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个人隐私。他人不得擅自将其所知悉的这些隐私信息加以散布传播,否则将导致被害人的生活难以安宁,甚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暴露和危险之中。试想,如果自己的家庭住址、行踪轨迹、兴趣爱好都被公之于众,任谁都会感到担惊受怕,毫无安全感可言。
应该说,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常识和规则。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由此可知,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者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譬如,公安机关为抓捕逃犯,可以发布含有嫌疑人详细信息的通缉令,法院可以公布老赖照片和姓名等信息。
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即便其患有传染病或者是疑似感染者,其所患疾病和个人信息也属于不能随意散布的隐私。因为,患病者本身并无过错,其属于应该受到救治、保护的弱势群体。对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禁止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违反者,轻则可能受到治安拘留,重则触犯刑法,而且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有关部门开展的流动轨迹调查和发布行动轨迹报告,是在隐去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侵犯隐私问题。在技术进步背景下,有效开展疫情防控与保护个人隐私可以并行不悖,疫情防控不是牺牲个人隐私的借口,保护患者隐私也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个人权利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