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首判成风向标

  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这是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第1232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1月7日法制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八角井周边约8亩范围内以及洞口村洞口组附近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村民饮水、用水,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致癌性等特点,极易对环境和人体产生严重危害。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大量增多,危险废物污染事件频发,危险废物数量和种类也逐年增多,特别是跨区域乱倒危险废弃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不法人员多从经济发达地区,将危险废物运输到其他地区随意堆放、倾倒和填埋,造成部分地方水体、土壤等遭受强烈污染,甚至永久性破坏,威胁公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环境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污染企业、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案件宣判后,被告某公司认识到由于自身环境保护观念淡薄给浮梁的绿水青山造成了巨大损害,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真诚认错悔过,当庭表示服判认罚,不上诉,愿意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支付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行为违法性、主观故意性和损害后果严重性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内容,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确定修复和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赔偿范围增加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际,各级检察机关应依据民法典确定的绿色原则和污染环境责任条款,本着更全面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对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积极探索环境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追究方式,让污染者担责,让非法排污者买单,让潜在环境破坏者警醒,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期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首判成风向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治理环境污染,开展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等方面,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遵循。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调沟通,将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进行到底,形成应有的法治威慑,坚决杜绝乱倒危险废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