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病毒”
作为感染者杨某的密切接触者,天津市民赵某觉得比病毒更让他烦心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许多不明情况者的质疑,甚至语言攻击。11月19日晚,一份来自非正常渠道的《关于天津市泰达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检测病例的初步调查报告》开始在社交媒体传播,里面记录了杨某和其家人的详细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信息,以及杨某近14天全部行程,包括他在不同场合接触过的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赵某与杨某接触的细节,包括赵某的住址和手机号也在其中。(11月22日中国青年网)
在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新增病例等内容,既是疫情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观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但是,天津这名密接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和行程等个人信息,均被公开曝光,并受到外界骚扰,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背离了信息公开的初衷。
众所周知,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了解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比如,疫情防控期间,究竟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从这一点来看,有关部门公布确诊或疑似病例等基本情况,是在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并不矛盾。具体到疫情信息公开,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须公开其小区、楼栋、姓氏等等主要信息即可,根本没必要公开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私密内容。更何况,人们只想了解本小区和自己去过的地方的疫情情况,对他人的隐私,并不感兴趣。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别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还留存在相关App和超市、药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隐患。
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1032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并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保障公民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2月24日,司法部发布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各地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涉疫情个人信息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用法治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