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权益要有边界意识

  近日,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一名男子被数人束缚进竹笼中泡水,引发网友关注。茂名市公安局调查后通报称,11月20日凌晨在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发生一起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害男子经送医检查,身体无大碍。案发当天,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眀。犯罪嫌疑人郑某展、肖某安、许某民分别于11月21日投案自首。(11月22日澎湃新闻)

  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网友认为,“浸猪笼”是封建社会的野蛮私刑,现代社会还有这样的私刑让人匪夷所思。作为旧时的刑罚,“浸猪笼”把人放进猪笼,在开口处捆以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淹浸,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间;重罪者使之没顶,淹浸至死,通常是处刑偷情(通奸)者。这种“以恶制恶”的野蛮行径早已被现代文明所唾弃。

  据媒体报道,上述被害男子疑似因发生感情纠葛对女方施暴,被赖某眀等数人“浸猪笼”,但正义绝不是“以暴制暴”“以恶制恶”,更不能为了一时“痛快”肆意发泄、擅自损害受害人利益,甚至动用“私刑”。多名男子将一名男子“浸猪笼”,这种行为不仅践踏生命、泯灭人性,更是枉顾正义、破坏法治,藐视法律尊严,其行径必然受到道德谴责、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被害人、加害人,包括犯罪嫌疑人,都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平等,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法治的平等阳光普惠每一个人,即使被害男子有道德上的瑕疵,甚至是一个罪犯,他也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不受威胁、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任何理由都没有逾越的特权,包括侵害罪犯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是唯一可以对一个公民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审理后,作出是否有罪判决的地方。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换句话说,即使被“浸猪笼”的男子实施了犯罪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也不能任意作出其有罪的结论,更不能以其涉嫌犯罪为名对其动用“私刑”,“以暴制暴”,随意损害他人的法定权益。

  每个人在行使个人权利时,都应该有清晰的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自己要行使个人权利,维护自己或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对其他人或主体的个人权利造成侵害。西方有谚语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无论何种权利,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其行使的前提都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越过这个边界,权利便不再为权利,其行为也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每一个人在法治社会得以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因此,行使权利、维护权益,要有边界意识,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