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贵州黔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陈雪卿、贵州银信富通担保有限公司、陈小陈、陈丽婵:本院受理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方舟支行诉贵州黔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陈雪卿、贵州银信富通担保有限公司、陈小陈、陈丽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黔0103民初5671号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3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陈天标:本院受理原告邓波与被告陈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程序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李江龙:本院受理原告杨德珍与被告李江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程序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苏丽娜: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孝勇、吴永胜、罗宁、伊伟、苏丽娜、贵州同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730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0)黔2730民初427号民事裁定书(补正)、(2020)黔2730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陶津:本院受理原告黄龙秀、吕大江诉被告陶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02民初1296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孙全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张开洪:本院受原告龙里县谷脚镇云成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张开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24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洪国恩、贵州洪恩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黔0102民初12487号,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为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裕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林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2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陈天标:本院受理原告莫军与被告陈天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25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定书、告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遵义市全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黔西县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贵阳友联摩托销售有限公司诉遵义市全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黔西县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黔0103民初917、918号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03民初917、9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唐功平:本院受理原告贵阳贵联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现再次向你公告告知确定的开庭时间,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09时30分在白云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贺其荣:原告潘英琴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2730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苏丽娜: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孝勇、吴永胜、罗宁、伊伟、苏丽娜、贵州同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判决结案,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30民初427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邱木芬、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邱木芬、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邱木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92219.95元,利息13487.13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6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邱木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邱木芬、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邱木芬、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刘应兵、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刘应兵、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应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32902.95元,利息14883.29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7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应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刘应兵、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刘应兵、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廖强、屈丹、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廖强、屈丹、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廖强、屈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359411.21元,利息22877.07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3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廖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41元,被告廖强、屈丹、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14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廖强、屈丹、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杨金铭、左德珍、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杨金铭、左德珍、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金铭、左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19346.42元,利息13074.89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杨金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杨金铭、左德珍、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杨金铭、左德珍、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卢红梅、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卢红梅、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卢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168429.81元,利息10047.85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卢红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卢红梅、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3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卢红梅、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吴健、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吴健、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25243.71元,利息14427.09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吴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吴健、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4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吴健、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刘妤、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刘妤、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79605.90元,利息17861.48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刘妤、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刘妤、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唐家良、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唐家良、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唐家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212852.06元,利息12703.72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唐家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8元,减半收取236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唐家良、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9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唐家良、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卢庆涛、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卢庆涛、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卢庆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339157.75元,利息21652.56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卢庆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卢庆涛、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66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卢庆涛、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被告王杰、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借款本金191498.38元,利息11412.35元(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2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王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元,被告王杰、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7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王杰、贵州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邱杰:本院受理原告姜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黔0103民初15341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85674.8元(以195400元为基数,以15.4%年利率,2017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为期间计算)2020年9月8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全额偿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