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空抛物获刑”是堂普法课
为发泄不良情绪,三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物损合计2.58万元,并在一段时间里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近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11月11日《央视新闻》)
仅仅因白天上班时被领导批评,心情不佳,蒋某为了发泄情绪竟然选择爬到18层楼顶连续三次扔下水桶、杠铃、花盆,这无疑是拿楼下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开玩笑”,更是拿法律“当儿戏”。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因高空抛物致伤、致死案件,高空抛物的后果非常严重。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此次,法院对高空抛下水桶、杠铃、花盆的被告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希望通过该案,让当事人受到严惩,也对全社会形成警示,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良好习惯,避免高空抛物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