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11月11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以“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为代表,一系列有悖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在各大平台频频出现,饱受诟病。消费者迫于无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证据,常常面临消费维权难的窘境,而广大中小经营主体,由于自身市场力量单薄,应对强势一方又难免力不从心。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监管将迎来“利器”,实现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从而争取最大的“公约数”。正如专家所言,反垄断监管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平台保持创新动力,实现更健康成长。需要明确的是,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也不是孕育不正当竞争的温床,而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理当纳入监管范畴。

  应当承认,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会伴随着新商业模式、新产业生态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实施差别待遇等,就属于竞争失序,垄断丛生,就会从根本上制约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事实上,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尤其是如何防止其出现垄断经营行为早已成为共识。但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对滞后,而互联网行业的复杂性更是增加了对于垄断判定的难度。此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则,明确了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具体分析和考量。这是一个突破,也是一个因势利导,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给监管部门作出了具体的“指南”。假若有平台依旧故我,不当回事,那就是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格查处,并对行业形成有效震慑,以实际行动回应市场和消费者关切。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解决平台经济领域新兴垄断的问题,则要根据数字时代的情况对立法进行革新,也要对互联网和数字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创新。既要以开放为导向,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以迎接更多市场主体,维持市场竞争活力,又不能放任任何经济实体置身法外追求无限利润和无边界的权利。这除了监管发力,更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直面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