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官方标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有的条款值得进一步探讨。
首先,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官方标志保护范围明确列明5项。这5项的来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所列前4项,但没有列入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中第5项的“红十字”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5条、第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显而易见,我国红十字会的标志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官方标志的范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红十字(会)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授权使用管理规定》,对红十字名称的使用保护已经比较完备,管理规定也比较详细,但征求意见稿不对红十字标志予以纳入保护,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确定的“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均属于官方标志或检验印记”原则,显然不能有效衔接。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3条至5条要求,官方标志的主管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但备案后具备怎样的法律效力未明确。这样设置或许可以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审查核对,减少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止性规定情况的出现,但备案对官方标志本身没有太多的法律意义,因为不备案或备案不成功,丝毫不影响官方标志本身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有关商业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0条后被禁止使用。若发生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情形时要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征求意见稿第6条至第8条对外国官方标志的保护规则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均有衔接,值得肯定。
最后,征求意见稿在第1条中列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并不是保护官方标志的使用,相反,商标法第10条禁止将官方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第52条对违反第10条使用行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保护官方标志。同时,商标法第10条中所禁止的行为是注册商标和作为商标使用,并不涉及其他性质的行为。因此,让官方标志获得全面保护,是否应考虑禁止对官方标志的各类不当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暗示联系、广告宣传使用等,但对于其他不当使用的禁止,可能超越了商标法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这些条文都包含禁止不当使用官方标志的内容。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在制定依据部分增加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行政处罚条款部分增加针对不当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作者为法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