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完善

  近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管理办法》共6章31条,分别从司法鉴定培训教育总体要求、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组织管理以及考核评估等五个方面做了规定。它的出台有利于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司法鉴定人才建设,构筑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要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引领司法鉴定形成良好的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司法审判会更大程度地依赖这支专业队伍。因此,《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出“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职业道德水平”。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一套信息反馈制度,并将其纳入教育培训中,既为有关当事人增设了建议或投诉渠道,又为营造良好的司法鉴定氛围提供可行方案。即既然“终身教育”是《管理办法》为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制定的原则,那么信息反馈则可以成为“终身教育”的试金石,实际上也对司法鉴定人员形成了外部约束,这将形成一种无形推动力,警惕司法鉴定人员应时刻秉承着中立、严谨的态度,以此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进行更加细化的专业划分,科学设立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办法》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划分为两类,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其中岗前培训适用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而岗位培训则适用于已经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意在更新司法鉴定人员的知识,激励其不断提高执业能力。但这只是从适用对象上对教育培训作了简单分类。这种分类远远不够,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案件纠纷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会更复杂、专业;另一方面,不同专业的鉴定人员一起参加培训,不利于提高专业鉴定能力,例如法医类鉴定人员和物证类鉴定人员一起参加培训并不利于专业能力提升。笔者认为,可以沿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进一步将教育培训根据不同鉴定类型进行划分,如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从而针对不同鉴定类型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

  最后,采取更加科学的培训方式,如将学时与考核结合在一起。《管理办法》第三章紧紧围绕“学时”展开,明确司法鉴定岗位培训实行的是年度学时制度,但学时如何评估,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仅模糊指出“应当将申请人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在教育培训中,学时固然重要,但鉴定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升不能够光靠时间维持。换句话说,培训教育需要和考核、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采性结合在一起,在确保司法鉴定结论可采行的基础上,再制定良好的考核机制,更有利于激励鉴定人员及时更新知识。

  2020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第15年。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领域也取得了不可小觑的成就,但仍面临着不少挑战,如“虚假鉴定”等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等,因此,培训教育至关重要,不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队伍的技能培训,改善司法鉴定人员知识结构,还要积极引导司法鉴定人树立科学、公正的价值观,进而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和社会公信力。

  (作者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