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诈捐”当付出违法成本
近年来,社会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纷纷践行公益、奉献爱心,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活动。但是,也存在个人或组织以捐款之名赚取公众赞誉后拒绝履行捐赠义务的现象,并且频频曝光于网络,引发公众对“诈捐门”的关注与反思。(10月3日《光明日报》)
在当今社会,“诈捐”并非个案。几年前,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专业调查团表示,在对11笔过亿元的大额捐赠核查中,有7笔得到落实,4笔的捐款方和受捐方“消失”。“诺而不捐”不仅涉及名人等公众人物,还涉及拥有巨大财富的企业阶层。毋庸讳言,少数企业背离社会诚信和公共道德伦理,阳奉阴违,用空头支票来忽悠社会各界,以极不负责任的方式骗取社会声誉,赢得公众形象。
之所以“诈捐”行为“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缘于“诈捐”者不需要承担违法成本,仅仅承受了无关痛痒的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殊不知,对于恶意“诈捐”的违法行为,再严厉的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都是没有太多意义的。我们应该去拷问一下,那些在整个事件中缺位的相关机构,对于恶意“诈捐”行为,他们早就应该挺身而出,去追款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利用慈善作秀以博取美名,借机宣传推销自己等主观恶意“诈捐”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制裁。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对照此规定,如果捐赠人已经在公开场合做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承诺性行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对“诺而不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决不能让恶意“诈捐”者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