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校园暴力,要扎紧学校这个“袋子口”

  “我被打时没人来管。”事发时不到15岁的湖南吉首二中男孩蒋麒,在学校男厕所,被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他拿出一把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胡乱挥舞,刺伤三名围殴者(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当地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其羁押11个月。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麒遭受多人群殴时进行反击,构成正当防卫。10天后,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蒋麒刑责。(9月28日《三联生活周刊》)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正的答案!但为何类似事件频频发生。去年蒋麒遭15名学生殴打,今年8月福建闽侯县鸿尾小学一学生被4名女生殴打并拍摄视频。校园霸凌,不可容忍。近年来,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不少防治措施与预防机制,为何难以根除校园霸凌?又到底是谁该为校园霸凌负责?

  校园霸凌,学校自然应是第一责任人。但现实中,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许多学校往往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息事宁人。息事宁人不会影响学校声誉、绩效考核等现实利益,但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但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未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价值观,还放纵、包庇,甚至变相鼓励施暴者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3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校园内多次发生学生群殴事件,吉首二中显然未尽到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管理的义务。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敦促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但这种“运动式”社会治理模式,难以根治校园暴力、欺凌等问题,应建立常态化校园安全管理体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可以提高协同性、配合性固然很好,但在校园欺凌、暴力问题上,首先应该明确学校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

  当然,追责不是最终目的,有效防治,甚至根除校园暴力,才是探讨将上述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真正目的。防治、根除校园暴力,最终仍依靠社会综合治理、协同治理,但最基本的仍是要扎紧学校这个“袋子口”,从体制、机制上让学校必须重视校园暴力问题,让学校校长成为防治校园暴力的第一责任人、法治副校长成为扎紧校园暴力“袋子口”的监督人,让机制成为遏制校园暴力的过滤网,让法律(如公益诉讼)成为根治校园暴力的最后“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