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让弱者感受到司法温度

  9月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案,在河南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未当庭宣判,但部分细节引发社会关注。据报道,患癌当事人姚策坐轮椅出庭,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先予赔付10万元治疗款项,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一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庭交付了支票。姚策方代理律师还表示,姚策刚做了两次手术身体比较虚弱,这次是坐轮椅进的法院。法院领导班子包括党组成员得知后,自告奋勇前来帮忙,把姚策抬上三楼,这让他们非常意外也非常感动。(9月26日《新京报》)

  由于“错换人生28年”的离奇,以及当事人的遭遇,该事件自曝光后就一直备受关注。被害方273万元的索赔诉求也可谓天价,因而,双方的争议可谓较大。但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支持被害方先予执行的诉求,并协调医院及时兑现了相应款项,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文明司法、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人民法院是裁判是非、定分止争的审判机关。涉诉当事人依照法院的生效裁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就所涉纠纷未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将来可能的败诉方无需履行义务,将来可能的胜诉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义务。

  但现实往往更加纷繁复杂,如一些属于被害方的当事人,往往因受到侵权而遭遇伤害或者病痛折磨,又无力负担较重的医疗费用。那么,即便在官司尚未胜诉的情形下,也有必要让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应的赔偿款,以解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方的燃眉之急。

  该做法不仅不违规,反而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和理论。如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之所以限定为此类案件,主要在于,主张前述损失的当事人,往往属于被害人,并因侵权行为陷入困境。

  如果不倾听其需求,而是一味地将所有诉讼程序“走完”后再要求败诉方履行义务,通过短则几个月、长达一年的诉讼、执行程序,被害人极易被耗得筋疲力尽,甚至耽搁救治时机,导致被害人陷入更加绝望的困境。这显然不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更不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当然,先予执行不是无原则的先予执行,更不是“未审先判”,而是附条件的要求侵权人先行履行部分义务。对此,民事诉讼法设定了相应条件,如要求纠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不服时的复议权利。这将有效减少先予执行的出错概率,确保将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

  可以说,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只是该案的特殊性让先予执行引人关注。这也说明,我国的审判机关不是冷冰冰的“衙门”,而是兼顾国法人情,以人为本的司法机关。其通过司法人员的实施,让人感受到了力量、温度、文明,尤其让弱势群体感受到了快捷及时的温暖与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