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化立法 守护家暴“旁观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简称草案修改二稿)7月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考虑到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而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7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广东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不但规定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家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而且还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率先将目睹家暴未成年人的问题揭示出来并提供保护,显然是对反家暴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可操作性更强,其示范意义不容小视。

事实上,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是有立法依据的。首先,当着孩子的面实施家暴,是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极不尊重,是对孩子间接实施家暴,将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过去,针对家长直接对未成年孩子实施打骂等家暴行为,仅停留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值得效仿的讨论和争议的层面上。比如,之前发生的“虎爸”“虎妈”事件,人们只关注该不该学他们,而忽略了他们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伤害,更没有考虑到拿反家暴法的标尺去衡量。

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折射未成年人保护精细化。这显然值得各地仿效。首先,可以通过修改反家暴法等方式,详细划分出虐待未成年人的不同等级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除了法律的制裁,应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让他们学习怎样去解决孩子教育上的问题。特别是,完善对受虐待未成年人的服务机制,建立有效的对受虐待未成年人跟踪回访、民政救助、教育服务、庇护寄养等制度,以减少家暴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使受虐待未成年人能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