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企业“轻装上阵”离不开信用修复机制

福建省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宁德市寿宁县建筑行业重点企业。此前,由于公司办税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受此影响,该公司一度无法参与投标。寿宁县税务局接到该公司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第一时间利用信息系统,查找扣分原因,帮助企业完成补救流程,修复失分,使企业2019年纳税信用等级回升至B级。(经济日报2020720日)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大众创业,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宽进”的同时,“严管”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进行联合惩戒,使违法特别是严重违法企业寸步难行。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利于构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用环境,但在强调约束惩戒各种失信行为必要性的同时,也应看到从全面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角度来看,惩戒失信实际上也并非事情的全部,如何“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同样是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近年来,各地相继建立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的真正目的是重塑信用,打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因此,必须有的放矢,做好功课。一方面,要完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如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可以明确认定,但“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细则来规范,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完成信用修复意味着不再被联合惩戒,从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受理、确认到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防止出现信用修复领域的腐败。对于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失信群体,如果长时间不能给予其有效的修复信用的机会,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地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

净化市场环境,降低发展成本和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从而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之间的平衡,才能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用信的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给失信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应该是这个初衷向另一个方向的延伸。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发展的当下,完善信用修复体制和机制,无疑能为失信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来实现信用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