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赞免罚”不宜陷入操作泛化误区
“我在黄河南大街和崇山中路交叉路口闯红灯,接受交警的批评教育,请大家遵章守纪,文明出行,争做创建文明城市的践行者、守护者,求50个赞,大家帮忙点赞!”6月9日10时,辽宁沈阳市民王义(化名)在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条信息。据了解,这是沈阳交警针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推出的微信朋友圈集赞可免处罚的执法新举措。(6月12日《工人日报》)
“集赞免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些年不少地方已在道路监管执法过程中有过类似操作。当然,舆论对“集赞免罚”的争议也一直不断,有褒有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交警有口头警告放行的法律选项。显然,沈阳交警针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推出的集赞免罚举措,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不过,不同声音给公安交警部门提了一个醒:集赞免罚不宜陷入操作泛化误区,不能被无原则地滥用,而是应该守住法律的底线和边界。
处罚不是目的,教育规范才是目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更柔性化的手段对一些“适格”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干预、矫正,可能更容易触及当事人的内心,更易被当事人理解接受,能够起到更好的监管执法效果。但前提是,任何柔性化手段都得于法有据、于法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