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豁免”涉疫企业失信行为释放出司法温度和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疫情发生后,许多中小微企业深受影响,出现了一些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对这些现象,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信,而是要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实施审慎信用监管。通过制定受疫情影响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对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予以豁免,不记入失信记录,不实施联合惩戒,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疫情是一面真实的镜子,既能折射出市场主体的担当作为,又能折射出公民个体的诚信底色。从支持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探索中小微企业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实行失信惩戒豁免;另一方面,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对企业过往发生的还在公示期内的轻微失信记录,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服务。
“祸莫大于不信。”失信惩戒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可以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威力。对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豁免”,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措施,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释放司法善意、彰显司法理性,是平衡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举措,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又做到合情合理,正视了中小微企业的诉求,保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