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理旧账”应成为常识和常态

2019年,青岛市加大力度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各项工作。一年间,全市偿还民营中小企业欠款超过30亿元。在这期间,青岛市鼓励“民告官”,并要求官员自觉出庭应诉。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王清宪多次对党政群机关履约清理工作提出要求,并表示,“新官不理旧账”是法盲的表现,是违法的行径。(4月8日《新京报》)

曾几何时,“新官不理旧账”成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成了一些企业难以忘记的痛点。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地方及时纠偏,向“新官不理旧账”说“不”。长远来看,只有“新官理旧账”成为常识和常态,才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近些年,“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还时有发生。可以说,对“旧账”的态度,既考验“新官”的责任担当,也考验其依法行政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是“政德”问题,也是“合法性”问题。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因而,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即具有公信力,各方均应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尤其是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废除,即便因为公共利益原因撤销废除,也应补偿相对人。

此外,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新官不理旧账”也是严重失信和违约行为。要知道,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行政协议依然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约束。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而企业等行政相对人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是法人之间的契约,即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契约,并非是与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的私人合同。签订协议时,政府部门负责人代表的是政府部门,协议的法律后果也应由政府部门承担。那么,即便签订协议时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也不影响政府部门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正所谓,政府部门是法人主体,主政官员只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换了,法人主体并没有换,必须履行好法人责任。

其实,“新官理旧账”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常识。譬如,一个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是董事会更换了,是否就可以不理旧账?如果谁这样做了,必然会沦为反常识和反底线的笑谈与丑行。那么,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表率,政府部门有什么理由“不理旧账”,随意撕毁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呢?

进而言之,“新官理旧账”,既应成为常识,更应成为常态。这是树立政府公信,约束公权力,维护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的必然举措。对此,要势必强化审计监督、政纪监督和司法监督,严肃追责漠视契约精神、“不理旧账”的“新官”,进而让“新官理旧账”成为人所皆知的常识和不可逾越的底线,让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能够大胆投资,放心经营,不必担心被“赖账”、被“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