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要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日前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210日新华网)

  随着疫情的发展,多省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地区对于存在武汉旅游、居住和接触史的人员进行了排查和信息统计。这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地区在信息收集后,却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人员名单在社交平台被大肆传播。个别被公开信息的人员还受到了陌生人电话、微信等方式的骚扰。如某地卫生局副局长将病毒感染人员病例调查报告转发无关人员后传播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疾病防控大数据分析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甚至是对特定人群的追踪分析,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授权、有能力开展的。首要关注的应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权衡,成为当下疫情防控面临的关键问题。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不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都需要掌握好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拿捏好分寸,避免造成次生伤害。一方面,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另一方面,各地在疫情防控中,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统计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这个过程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疫情当下,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更要守好个人信息安全防线。越是疫情肆虐危难之际,越是要保持理性,保持对法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