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的刑法公正

——兼谈杨文医生案中的刑法敏感性与独立性

季晨佳

 

201912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副主任医师杨文被患者家属用刀具严重损伤脖颈,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尽管这不是近年来第一起杀医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手段的残忍,以及事后其亲属的冷漠态度,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极大愤怒,医院事后对患者的高规格治疗措施更激起了对按闹分配的强烈讨论。

笔者认为,从刑法学角度看,该事件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对辱医、伤医、杀医等行为,刑法对法益保护的态度是否过于审慎;二是对医患纠纷中的刑事责任认定,刑法是否实质上遵循了应有的基本原则。该案发生后,有学者认为,解决当前医患纠纷的根本途径在于解决紧张的医疗资源与可能存在的医疗体制之间的矛盾。但笔者认为,这种思维容易忽略对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伤害。

 

医患纠纷中的违法敏感性

有统计发现,2018年至2019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刑法”“医患纠纷”“犯罪等关键词搜索与医患纠纷有实质关联的有效裁判文书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份,寻衅滋事罪12份,非法行医罪1份,妨害公务罪7份,敲诈勒索罪1份,故意伤害罪7份。其中,在7份故意伤害罪定罪的文书中有2份是以医院保安人员为被告,而以患者或患者家属为被告的5份文书中有3份,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或拘役。同时,在百度以“2019年医患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其结果为3650万条。可见,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的刑事介入是因为当事人以各种形式侵犯了公共法益。

首先,辱医、伤医、杀医的刑法缄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建立在利己主义之上的社会防卫的法益观。人们在思考犯罪客体的问题时,常从可能的犯罪对象角度切入。但当一般的社会民众,甚至检察官、法官对杨文医生的不幸去世表示愤怒时,往往是因凶手对以杨文医生为代表的医生群体、医疗机构产生的恶劣影响而呐喊,罕有人真正关注杨文医生本身所经历的巨大痛苦与其家人的心理阴霾。笔者认为,我们在痛斥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自身在对犯罪对象的认识上产生的固有偏差。正是因为人们有成为患者的可能性,才导致许多人对医疗资源分配、医疗体制产生高度敏感,进而忽略了刑法应当关注的是一个独立而自由的人。

在以往的案件中,辱医、伤医案件被视为行为人对于整个系统的情绪发泄,行为的对象不仅仅是医生个人,更是整个医疗系统。而以此作为犯罪对象,很难将犯罪客体联系到个人的身体权利、民主权利上去,最终得出了不符合构成要件类型行为的结论。这使得案件中法益损害似乎是微不足道而应当交由行政法与民法规制。一种超越个体的特殊被害人形象因为国家行为人的固有范式取得了刑事政策上的正义,个案中的医生成了被冠以医患纠纷名义下的医疗资源短缺和体制改革需求的现实牺牲品。这种罔顾个体独立自由的人格,将法益视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造成了医患纠纷案件频发背景下的刑法缄默。

笔者认为,尽管刑法有谦抑性要求,但刑法也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罪责适应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是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分则罪名规定的行为特征时,原则上,就应当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在辱医、伤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个人法益损害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就应当认为其具有违法性。以民事调解结案的态度处理案件,本质上虚化了刑法条文,对犯罪客体做出了不合理扩张,这并不合理。按照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失职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该医务人员。但站在平等保护角度看,医务人员也应当有独立作为保护对象的资格,否则刑法就有失公平而前后失衡。

其次,刑事政策的链接并非解决问题的手段。大家一般认为,悲剧背后是深刻的社会矛盾,但刑法有其自身的任务,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的保护。司法可能使医患矛盾呈现于公众视野,但这种公开并不一定会加深矛盾,也可能成为互相理解的渠道。实践证明,刑法的退让并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使医生群体面临严重失衡的利益得失,容易使医闹对医生个人法益的侵害丧失刑事成本。相反,让医生的个人法益得到最基本的维护,让人性的尊严彰显在每个人之间,这是刑法应尽而需尽的责任。

 

医患纠纷中的责任独立性

此次,不同于一般涉及个人法益医患纠纷案件的刑法缄默,刑法对杀医案件保持了敏感度。据媒体报道,201912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逮捕。根据现有证据看,孙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认为,对孙某某的行为刑事责任认定,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不法层面看,其对法益的社会性认识错误导致其违法行为。从责任层面看,如果刑法从现行社会某种缺陷考量,故意杀人的目的往往被认为是没有严重违背社会相当性的,这就可能囿于对社会体制缺陷的考量而宽容,因而降低了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需要。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可见,在各类涉医患纠纷裁判文书中,常见确认罪责上有该案因医患纠纷引起的陈述,但这不能成为合理减责的理由。

罪行是一般的,罪责是个人的。法定责任的意义在于否定类型化的个体,每个人在承担责任上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因此,如果将所有医闹者不加区分地认为因为类似于不可期待的因素而犯罪显然有悖于责任阶层的目的。实际上,医闹中的杀人者,既有盲目崇拜医学而事后不能正确认识医疗结果者,也有故意医闹以谋求更好医疗条件乃至于免费医疗者,这种目的显然为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至少在罪行之内不具有减轻刑事责任的可能;只有部分医闹者因为情绪激动难以控制,最终过失或者意外造成损害,从责任性质与预防目的的需求考量,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刑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但是刑法应当在纠纷中保持敏感性和独立性,最终建构医患纠纷中的刑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够树立独立的个人法益观,积极保护医生群体的个人法益。

(作者为东南大学医事法研究所特约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