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医患纠纷不宜过分依赖刑法
□梁云宝
刑法乃国之重器,不可动辄用之,更不宜过分依赖刑法的功效,而应着力提升部门法及社会治理政策等功效。审视“杨文医师案”,在谴责暴行并对被害医师深表同情的同时,应反思我国当前治理医患纠纷举措与方法,警惕夹杂情绪化、重刑化、刑法纯粹工具化等片面思维。
首先,“医闹”等常见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早在2015年就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制范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杀医行为本就在我国刑法规制中,但应警惕当前舆论出现的一边倒的“判死刑”声音,对此,应谨慎对待。
其次,应着力提升部门法及社会治理政策等功效。自2014年《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实施以来,涉医违法犯罪的多发态势已明显好转,但尚未达到对其根本性遏制。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对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性规制。笔者认为,程序法也应该在医患纠纷的治理上发挥作用,凸显其作为,比如,在医疗责任强制险上探索医患纠纷解决办法等。
再次,应借鉴域外治理医患纠纷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针对“杨文医师案”暴露出来的医务人员执业安全问题,当务之急是在我国医疗实践基础上积极探索实害发生前的有效应对之道。如,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对有潜在暴力倾向的患者或其家属,在沟通交流中保持警惕,不要独处,不要让自身处于密闭的空间中,要提升医务人员的交流技巧,医疗机构也可以进行针对暴力事件的预警训练。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