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对伤残职工强行调整工作岗位

曲师傅咨询:我在半年前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经过半年多的治疗和恢复,日前我已经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但上岗两周后,单位领导就决定调整我到其他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也将随之降低,我没有同意。领导却说,调整工作岗位是经过研究决定的,不可能改变,你必须执行。

请问:我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我的工作岗位强行进行调整?

答复:我们知道,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资,要有相应依据。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至第37条中,对于职工因工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而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有两种,一是依约变更,二是依法变更。因此,调整工作岗位也相应地依约或依法。依约调整岗位是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中。依法调整岗位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中,其主要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我们从曲师傅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曲师傅是因工致伤,调整曲师傅的工作岗位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在没能与曲师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是不能对曲师傅调整岗位的。如果予以强行调整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则属于违约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