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与合同期满的伤残职工 终止劳动合同

答疑律师 程文华

 

吕师傅咨询: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满6年了,3年前第一个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第二个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我在一次机械事故中受伤,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经过治疗和恢复后,我于两个月前回到公司上班,平心而论,在我受伤之后的这一年多里,公司在许多方面都对我给予了照顾。日前,在我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却突然给我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我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时,将与我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我在工作中因工致伤,在我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是否可以与我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答复:就吕师傅的具体情况而言,公司是不能与其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调了正常二字,公司之所以不能与吕师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与其正常终止劳动合同,是因为工伤职工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殊群体,当职工因工伤残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起为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劳动保障以及稳定就业的责任。

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这在《劳动法》第23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家公司之所以不能与吕师傅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就是因为吕师傅在工作中因工造成六级伤残这一特殊情况。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一级到十级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吕师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适应于第36条中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鉴此,在吕师傅尚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即使劳动合同期满,这家公司亦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