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意见稿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明确其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为过渡期。
意见稿共13条,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提出了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了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了“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按照意见稿,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其中,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将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
意见稿明确了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意见稿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另外,意见稿还要求强化现金管理类产品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