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为防止办案拖延,《规则》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据童建明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比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减少24条。其减少的条文一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二是原规则中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已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有明确规定,此次作了删减。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它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明确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在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规则》明确,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3日以内”缩短至“24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7日以内”缩短至“5日以内”;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7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3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规则》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

检察环节办案程序方面,《规则》对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范围、管辖机关、线索管理、调查核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方面,《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规则》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对缺席审判案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的级别、检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证据的义务和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等作了规定。

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方面,《规则》明确,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减少需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规则》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保留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和6项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对检察长、业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在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规则》适应捕诉一体要求,明确对同一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将原规则分设两章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合并为一章,在“一般规定”中整合两个“审查”环节的共性要求,如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询问的要求,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诉讼权利告知,提前介入侦查,调取、审查录音录像等。

在完善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方面,《规则》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明确了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调整完善了侦查活动监督针对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完善了审查死刑复核案件的方式等;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