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发文加强 “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风险防范
本报讯(见习记者陈和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在降低涉外法律适用风险方面进行了重点部署,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营商环境的法制基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解释》放宽了对投资纠纷中有效合同的认定条件,以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主要表现为,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不得以合同未经过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或登记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负面清单内的领域,只要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补齐手续、完成相关程序,投资合同仍可认定有效;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合同仍可作有效认定;另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合同效力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确认合同有效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指出,从严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以最大限度维护投资合同效力,将有助于“一带一路”建设主体的互信互利。
据了解,为促进各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互相了解,提升规则透明度,最高法于2019年11月29日正式启动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对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资源进行整合,以提升法律查明服务质量。《一带一路意见二》还提出,要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在域外法查明中的作用,探索多渠道准确查明适用外国法。此外,王淑梅表示,2020年,最高法将与科研院所、律师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共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进一步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
据悉,在提升商业规则国际化方面,《一带一路意见二》明确了边境地区设立的国际合作中心的法律地位,探索境内经贸合作区的外国法律适用,以及境外经贸合作区的中国法律适用,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通过多语言公布中国案例,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扩大中国法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