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委解读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热点问题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条例》并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
答: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和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多次强调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确保与外商投资法同时实施。
问:制定《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条例》在内容上,坚持繁简适度,一方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问:对于投资促进,《实施条例》主要从哪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
答: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投资促进”一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细化:
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是否还需要审批、备案?
答: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
问:《实施条例》如何保障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答: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问:对各方面关心的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问题,《实施条例》是否作了明确?
答:按照既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为政策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具体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问: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此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下一步将继续抓紧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