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怡口蓮”诉“怡口莲”获赔24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陈昱晗)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莲”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并且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