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蓮”诉“怡口莲”获赔24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陈昱晗)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莲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并且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