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燕京旅游”商标纠纷终审“燕京啤酒”不构成侵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唐蕾)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了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起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统称燕京啤酒公司)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北京知产法院二审认定燕京啤酒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亦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知产法院二审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