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刍议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的文化价值内涵
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在人民检察制度史上独具特色。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下,把苏区检察制度与民国监察制度的共性融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多脸谱的检察制度。
任何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价值体系,承载着人们(主要是立法者)特定时代背景下对制度的需求和预期。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察制度在人民检察制度史上独具特色。当我们考察山东抗战检察制度时,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关注和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那些价值理性,才能对山东抗日检察制度的基本架构作出全面和整体的掌握。
根据《检察委员会组织条列》第1条规定,保障人权、保证政令之进行及检举违法失职人员既是检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也是设立山东抗日检察制度的价值理性所在。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是保障人权的“保民”机关,维护法制统一的“护法”机关,检举违法失职的“监督”机关,具有“保权”“护法”“限权”的功能价值。这种功能价值正是源于山东抗战的现实需求,实施民主宪政的必要条件,巩固和发展民主政权的紧迫需要。
文化价值内涵
一是保权——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发动民众抗战的现实需要。现代检察制度从诞生起,就负有保障人权的天然使命。就追求自由和独立的中国而言,保障人权既是厉行宪政的先决条件之一,更是发动民众抗战的现实需要,自然成为山东抗战检察制度的首要功能价值。1940年11月11日,山东临参会通过实施《山东人权保障条例》(同年12月10日在山东《大众日报》公开发表),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也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制定并公开发表的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人权的内涵与我们今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各项权利与自由)相近。自然为了发动民众,推动山东抗战,改变游击状态下随意侵犯人权的混乱局面,贯彻法律保障人权的精神,成为山东抗战检察制度的首要价值。
二是护法——保证政令之进行,维护法制统一的价值。山东抗日民主政权作为战争时期诞生的一个新生政权,如何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集中抗战的力量成为关键。山东各地抗日民主政权是在残酷的战争环境和日伪封锁进攻中自发产生的,各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星散各地,未能打成一片,与敌伪政权犬牙交错,且被隔断着,政权本身的巩固与效能上,还远落在应有的程度后面”,急需统一。在敌后战争状态下,为解决政权初创,各抗日民主政权分散,法律政策不能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的情况,期望设置强有力的检察机关来维护抗日民主的法制统一。
三是监察——检举违法失职人员,保证新生民主政权的廉洁性,树立新民主主义作风。1940年11月11日,战工会秘书长陈明在山东省行政会议上的结论《山东抗日民主政权目前的中心工作》强调“肃清官僚主义作风,创造抗日民主政权的新作风”,解决民主政府好而不能,威而不信的问题,切实加强民主政权的廉政建设。自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关,检举违法失职人员,保证新生民主政权的廉洁性,树立新民主主义作风。
主要特点
一是检察独立。山东抗日民主政权检察机关既不从属于行政,也不隶属于法院(审判机关)。这主要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设置中体现出来。1941年4月,为整饬司法,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公布《改时司法工作纲要》《各级检察委员组织条例》,规定“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为便于领导及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检察委员会由各该级参议会选举之。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之,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另定之。”“各级检察委员会,为计划推进检察制度,领导推动检察工作之进行机关,既与同级的行政委员会和同级的法院是平行关系。”由此可见,检察委员会由山东各级抗日根据地最高权力机构——各级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独立于与各级行政委员会(行政机关)及同级法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行政和司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下的独立国家机关,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了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体系。
二是检察职能广泛。山东抗日检察制度在职权配置上,为了完成好检察机关在宪政上功能定位,在民国检察制度关于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由司法诉讼领域向法律实施领域拓展,赋予其有广泛的监督权,不仅具有司法诉讼的职能,而且还对司法、行政、经济以及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
三是检察制度设计上呈现出明显的立法移植的混合型形态。从山东抗日检察制度的法律条文和内容看,体现了民国检察+苏区检察(苏联检察)+民国监察的杂糅。如关于检察官在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职权,除检察官的“检举违法失职行为”外,与国民政府的《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几乎完全一致,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职权的特色;而“检举违法失职行为”则明显是从中央苏区工农检察部的职权中关于贪污渎职“如犯了罪,提起诉讼”中演化而来;关于检察委员会的设置上,其产生与组织原则与民国监察院基本一致,均由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当然其产生的方式也与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比较接近。关于检察委员会的职权上,“查询机关团体举措”“查阅机关团体账目”也与民国监察职权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当然也体现苏区检察制度关于监督法律实施的精神,只是表述不同。关于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审计部门的设置,则基本与民国监察制度相一致。
可见,山东抗日检察制度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在遵照民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在继承和发扬人民检察制度的基础上,把苏区检察制度与民国监察制度的共性融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多脸谱的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