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医时被人假冒医生骗去钱财,医院是否有赔偿责任
□答疑律师:周玉文
齐女士咨询:
2019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带8岁的小孙子去省城某三甲医院求医。在医院门诊部我打听如何挂呼吸科就诊号的事情时,有一名穿白大褂并戴眼镜的中等身材约40多岁的中年“女医生”主动用我的家乡话和我搭话,顿时我感到很亲切。该“女医生”自称是住院部神经科的医生,叫姜杰。说着还把胸牌让我看了看。对此,我对她的身份深信不疑且很感激。“女医生”询问了我小孙子疾病的情况后说:“这个病还真是有点复杂,专家号在8点之前就挂出去了。你孙子这个病也只有呼吸科刘主任有研究,看在老乡的份儿上,我去求求刘主任,看能不能给你加个号,也许还需要住院。”我主动说:“大妹子,那就请你帮帮我,这个孩子太可怜了!”“你来看病带了多少钱来?”“女医生”问。“我带了13000多元钱吧。卡上有1万,还有3000元现金。”“你先给我2000元现金,我去给你挂刘主任的号,给你办住院手续,你们在这儿等着。”“女医生”拿到我交给她的2000元现金就匆匆上楼了。等了约一个小时也不见“女医生”姜杰的到来。我打听到住院部神经科,但神经科说根本没有姜杰这样一个“女医生”。经过医院工作人员提醒,我认识到自己受骗了。在医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我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迟迟也没有破案。
请问,自己是在医院被骗的,医院是否有赔偿责任?
答复:根据你在信中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你就医的这家三甲医院是有一定责任的。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尽到对前来医院就医的患者起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为自己的这个过错买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二款关于“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关键是医院是否尽到了对前来就医的患者和家属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座省城的三甲医院,有来自全省甚至省外各地各种不同情况的就医患者和家属,他们求医心切且对就医的手续、流程等不清楚不明白是常有的事,也是容易发生冒充医生等医院内部人员进行欺骗的场所。然而,医院却既没有安排人巡视发现非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门诊逗留的情况,也没有在明显处告知患者及家属一定在医院的窗口挂号或者通过网上挂号等这样类似的告示或者提醒。
当然,你被骗最终是因为冒充“女医生”的骗子造成的,她无疑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一直没有破案,你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依照《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医院作为管理者应当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以由齐某和医院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你也可以以医院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