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约定“全国”的工作维权 法官指导劳动者不用“东奔西走”

本社记者 赵春艳 曾竞

 

由于经济的发展,商业公司的经济贸易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固定的场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很普遍,总公司驻各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机构也常常让上班族在工作中都可能遇到工作地点变动的情形。合理的工作地点变动可能欢欣雀跃地接受,不合理的变动是否只能忍受?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实际案例向公众解析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张某系白云公司员工,白云公司主要经营在北京,但由于其规模较大,在上海、天津、重庆等各大城市均有办事处。张某入职时和白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但张某一直在北京提供劳动。后来白云公司以开拓新业务为由,要求张某调至重庆工作。张某不予接受,认为其自入职以来实际工作地点是北京,此次工作地点调整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而白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所以对张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具有合理性。

后白云公司因张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白云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地点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系违法解除。白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仍认定白云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虽约定为全国,并非意味着就能够全国随意调整,因为毕竟工作需要经常换地点的不是件容易的事。

约定为全国实际系约定不明情形,应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作出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如果工作地点约定得比较明确,但用人单位基于政策、区域规划或公司发展等原因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综合分析,变更是否不合理。

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审查,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如果工作地点调动过远会增加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以及交通成本,如果工作地点的变动仅属于小范围的变动,则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所以如果有较大调整,那么班车、宿舍、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补偿措施应尽快跟上。

还有在某些工作地点灵活性要求强的行业,如建筑公司、咨询公司等,需要劳动者在不同项目所在地提供劳动,双方通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项目所在地”“经营所在地,那么这时基于其工作特点,能够确认劳动者在选择该份工作时知晓工作地点需不断变动的特殊性,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地点变动,劳动者也应该服从用人单位安排走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