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将适度放开 5年期以下产品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12月10日,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在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基础上,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两全保险是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该险种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的同时具有较强储蓄性,受到许多消费者关注。长期以来,监管规定要求两全保险产品期间不短于5年,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公司通过一些方式将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产品变相调整为实际存续期较短的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两全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应当与实际存续期一致。禁止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等条款设计,或者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改变保险产品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会否导致相关业务快速增长,在适度放开的同时也将保持严格监管,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出现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