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狗咬死女童案”不能止于“私了”

河北曲阳县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狗咬死一事引发关注。1127日,记者从遇害女童父亲和爷爷处了解到,25日,家属方面收到了涉事犬只主人赔偿的50万元,双方私了,决定不再追究对方责任。(1128日中国新闻网)

据媒体此前报道,咬死该女童的两条恶狗系当地一名村民饲养的大型牧羊犬,事发时,两条恶狗从家中跑出,饲养村民并不知情。咬人的狗是有主人的,而不论狗从主人家跑出去的原因是什么,主人对狗的管理看护都存有极大疏失和漏洞。如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则必须公诉。如果双方愿意私了,涉事养犬村民所给付的赔偿金能令女童家属接受,那么,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责任部分私了。但刑事责任部分却不能私了,双方即便达成“私了协议”,约定不再追究涉事养犬村民的一切责任,在刑事责任一环也不具备法律效力。1126日,曲阳公安局灵山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媒体,恶狗咬死女童案已交刑警队负责。当事双方“私了”后,案件是否依然在按程序调查,这有待于当地公安部门给出回应和解释。

“恶狗咬死女童案”绝不能止于“私了”,涉事养狗村民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不仅仅应该成为一种舆论的呼吁,更应该成为公检法部门的履职自觉和规范动作。近年来,狗咬伤人、咬死人的事件频发,其中很多事件都涉嫌犯罪,司法部门一定要对每一起狗咬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都进行严格审视,该立案就立案,该公诉就公诉,该判刑就判刑,绝不姑息轻纵,从而为狗咬人筑牢刑责之笼,为人养狗夯实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