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诗名誉权案获胜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刘诗诗与周某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影视明星刘诗诗认为被恶意造谣,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周某宇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刘诗诗胜诉。

  据刘诗诗诉称,20189月,原告发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新浪微博上微博用户韩流圈sbf”201891日公然发布了针对原告进行诽谤、人格贬损的博文,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

  刘诗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原告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庭审中,被告周某宇并未出庭,经法院查明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宇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刘诗诗赔礼道歉,为原告刘诗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诗诗公证费1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律师费1万元,合计41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