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哲学中感悟真理与理性的关系
——读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有感
□特约撰稿 王睿
1910年,德国著名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因《法学导论》一书成名。3年后,他的《法哲学大纲》问世,18年后,他又在《法哲学大纲》的基础上完成了《法哲学》。这本著作代表了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成熟。
在本书中,受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影响,拉德布鲁赫从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的“二元论”入手,创造性地提出了包含涉及价值的“三元论”哲学方法。作者认为,自我意识的觉醒让人们开始建立和自然的关系,在“真”“善”“美”价值映照下,人类形成了自然科学、伦理哲学、艺术美学、法律科学,“它既带有尘世的负重,也具有天堂的引力”。随着事实科学研究的日益精密,人文学科彻底走向了价值研究道路,即形成了形而上的评判价值理论。它投射到法学就是法哲学研究。因此,它超越了普通意义上的人类意识,属于评判价值范畴,其天职就是对法律的目的进行思考、对法律的价值判断进行思考。
在作者看来,法哲学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法律的概念,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与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的现实”。这也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三大核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法律是以正义为基本理念的。但正义只确定了正当的形式而不能天然得出法律的内容,正义不是法律的产床,国家才是法律的缔造者。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一部分,其目的和国家的目的不可分割。因此,正义需要一种安宁与规则,国家和政党只有遵从法的安定性才可能实现和谐。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官应当“为了权威的法律命令将自己的法律观牺牲掉”。这些观点使得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饱受争议。
二战期间,纳粹集权下的种种恶行考验着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张力。希特勒政权利用一战后积存的民怨,并通过集权的方式拯救了几个近崩溃的国家,国家利益成为国家事务合理性的唯一标准,但拉德布鲁赫认为“这并不必然等于说:凡是对民众有益的东西都是法”,法的意愿是追求正义。“当法院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时,形式上它仍然是依法办案”,但依照法令剥夺他人生命的司法者也要受到审判。拉德布鲁赫认为,法的安定性依然是不可否定和让位的,但是当非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一个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让步。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始终坚持相对主义的研究方法。《圣经》中耶稣曾告诉亚伯拉罕之子他们是罪的奴隶,并说:“你们必定认识真理,真理必定使你们自由。”但拉德布鲁赫说,“每个人的面前都竖立着一幅应是他未来的肖像。”笔者认为,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最大价值在于:它并不能给出至高的真理和确定的答案,但它在尊重个体理性下,最终可以给予个人的自我解放与自我和解。在拉德布鲁赫那里,真理就是理性给予的自由。收获真理,终将获得永恒自由。
(作者系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如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