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截至2019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解释》共14条,自201994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解释》第3条对“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解释》第12条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姜启波指出,《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