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享”优酷会员蔓蔓看App被判赔200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蔓蔓看”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法院认为,蔓蓝公司所谓“共享经济”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被告均是互联网视频行业经营者,被告所谓的“共享会员”服务,系在明知互联网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情况下,以个人购买的视频源平台会员账号进行经营牟利,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和“食人而肥”的特点,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驳回优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