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淘宝店家一审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宣传“限时免单”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淘宝店家限时免单活动存在虚假宣传,致使自己作为活动中第一个付款的买家未被免单,店家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欺诈,张某某将淘宝店家周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周某某退赔货款,并进行3倍赔偿。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张某某退回货款898元。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7年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举办双12促销活动,活动规则设定为在0点、10点、22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不可以提前下单,必须在整点之后下单并付款才算符合规则)。原告在参与该活动前向被告咨询免单规则,被告回复以“付款时间为准”。2017年12月12日22点0分0秒,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品牌女鞋一双,价值898元。12月19日被告公布被免单人名单,被免单人不是原告,原告要求查看被免单人详细订单信息截图,被告的截图显示被免单人是22点0秒下单,22点03秒付款,而原告是在22点0秒拍下,22点01秒付款。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店铺页面的广告宣传形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活动,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
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并不符合免单政策。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付款时间在先,即使按照被告主张的下单时间优先的规则,原告的下单时间亦与实际被免单人一致,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下单时间晚于实际被免单人。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被告的限时免单活动,在原告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免单规则确定其为被免单人,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其3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回原告购货款8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该案明晰了限时免单规则的法律性质。
平台内经营者在网上店铺中制定并公布限时免单规则,在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要约的组成部分。在双方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限时免单规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系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即条件成就,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销售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2.该案明确了限时免单活动中商家不按照其制定的免单规则履行,应承担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需要,制定并公布限时免单规则,如果商家未按照其公示的规则确定被免单人,对于符合免单规则的消费者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消费者购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