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岂能对冒用身份证现象束手无策
身份证丢失、补办后,29岁辽宁女孩王欢欢莫名成了西安、贵阳等地五家公司的老板。前述多家公司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王欢欢目前已被税务系统和工商系统列入“黑名单”。8月14日,王欢欢称,她收到了一份来自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关于撤销西安东森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注册登记的决定》。但还有其他四家公司尚未注销,王欢欢正在申请处理中。(8月15日澎湃新闻)
仅仅因为身份证丢失,就莫名变成了5家公司的老板,并因公司存在异常被列入黑名单,带来极大不便,确实令人气愤。但更可怕的是,这种“被老板”现象并不鲜见。对此,相关部门必须优化身份证件管理模式和企业注册管理模式,并严惩冒用行为。
毋庸置疑,身份证件已经成为人们出行、工作、就业等参与任何社会活动的通行证,没有身份证件,将寸步难行,回归到原始社会状态。与此同时,一旦身份证件被他人冒用,则会给自己带来难以预估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虽然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后,受害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寻求救济,要求有关部门查清真相后注销被冒用的信息,恢复、更正、清理与自己无关的信息。但这一过程漫长复杂,且需要承担难以估量的损失,并可能备受煎熬,蒙受精神、名誉方面的损失。而冒用者却鲜有被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者。相当轻缓的成本以及存有漏洞的证件管理模式,显然有纵容乃至“鼓励”冒用者投机取巧的嫌疑。要知道,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可以带来诸多便利,逃避诸多责任,如果没有足够健全的管理模式和严厉的制裁措施,显然无法遏制冒用行为。
在科学技术如此发达的时代,理当健全身份证管理体系,融入更多科技含量。同时,企业登记以及婚姻登记、银行等需要识别身份证件的部门应严守关口,设置指纹验证、人脸识别、对办事者留存影像资料等程序,以便精准识别人证是否合一,减少冒用现象并有效追查冒用者。
此外,更不能轻纵给社会管理和他人权益带来极大威胁的冒用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或者10日拘留。根据《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关部门理当积极作为,严厉惩戒冒用行为,并让其承担受害人精神抚慰金及为挽回损失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责任。如此方可避免出现“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等“被结婚”“被贷款”“被老板”闹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