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执法模式当休矣

村民哄抢井盖等事件,反映出部分民众怀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涉事民警的做法暴露出基层执法规范化亟待加强,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十分关键。

 

——村民哄抢井盖事件的法理思考

 

特约撰稿 邓定永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81日夜间,一辆满载下水道井盖的货车途经河南省固始县时发生侧翻,33吨井盖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货主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先做了笔录,随后告知货主不予立案,理由是货物无人看护不是哄抢,当着面才算抢每个人拿的数额很小,构不成案件。上述民警还称,村民的行为属于侵占,而侵占是自诉案件,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联系近期发生的瓜农抓贼倒赔三百的事件,基层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据媒体报道,目前,上述涉事民警已被停职检查,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被抢的井盖,后续问题正在处理中。

首先来看,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聚众哄抢的特点是:聚集多人夺取公私财物,参与哄抢的人员处于随时可能增加或者减少的状态;哄抢人不必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等强制手段,而是依靠人多势众取得财物。概言之,聚众哄抢并非多人的共同抢劫,而是多人实施的使被害人难以阻止的公然盗窃。聚众哄抢是一种行为方式,并不要求存在聚众”“哄抢两个行为。因此,即使没有首要分子,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常见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侧翻后,周围民众自发哄抢财物的,即使没有聚集、组织、指挥哄抢的首要分子,也应追究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媒体报道内容来看,参与哄抢行为的村民是自发的,没有人纠集和指挥,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聚众哄抢,对其中的积极参加者,仍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其次,涉事民警称货物无人看护不是哄抢,当着面才算抢”“每个人拿的数额很小,构不成案件,该说法根本不能成立。第一,货车侧翻后,货主对前来哄抢的村民予以阻止,但因为哄抢者人多势众,不得已前往派出所报案。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不在哄抢现场,仍应当认为其对被抢的货物行使着占有权,违背其意愿将货物拿走,当然属于哄抢。第二,成立聚众哄抢罪,需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此处的数额较大,并非指参与哄抢的每一个主体都抢到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所有参与哄抢者抢到的财物总额达到数额较大。第三,该哄抢行为并不成立侵占罪。我国刑法中的侵占罪是对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被占物品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原占有人脱离了对该物的占有,侵占者进而将其据为己有。如前分析,即使货主不在哄抢现场,他也并未脱离对翻落在现场的货物的占有。因此,哄抢者的行为不成立侵占罪。

实践中,此类哄抢案件屡见不鲜,反映出部分民众怀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按理说,物各有主”“非我所有,一毫莫取这些基本行为准则,应该早已深入人心。参与哄抢者,也未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枪打出头鸟的习惯做法,让许多人觉得这种随大流的行为,处罚落不到自己头上来,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过去,我国刑法对聚众犯罪往往采取区别对待,多数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这使得部分民众怀有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地加入乌合之众。

笔者认为,本案中涉事民警的做法暴露出基层执法规范化问题,即典型的和稀泥思维。规范化执法,一直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20165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显然,在本案中,不仅公平正义的基本诉求没有实现,执法主体的依法履职能力也让人生疑。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问题发生后,既不深入现场了解问题,也不对症下药解决问题,而是含混不清地把维权诉求当成维稳对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费尽心思但求无事。这样的执法思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更经不起时间检验,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危机。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