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人伤黄牛”案该治标更应治本
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披露了警方近期成功破获的特大虚增伤残等级骗取保险理赔金案件。警方历经近一年的缜密侦查,一举捣毁12个连续作案的“人伤骗保”犯罪团伙,抓获“人伤黄牛”犯罪嫌疑人125名,涉案金额近亿元。
“人伤黄牛”是指活跃在交通人伤事故的处理理赔过程,一边收取高额代理费甚至用少量资金买断伤者的赔付,一边通过造假向保险公司“狮子大开口”索赔,然后将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纳入私囊。这种骗保产业链的背后,既有“人伤黄牛”贯穿始终的处心积虑,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不作为甚至充当内鬼,“人伤黄牛”纵然可恶,但作为核心的证据要素,鉴定机构出具虚增伤残等级是骗保链条的关键环节。
一段时间以来,在专业门槛的掩护下、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一些鉴定机构通过打擦边球,利用伤势变化的时间差等变动空间,出具虚增伤残等级的鉴定,而更为恶劣的则是罔顾事实,直接出具丝毫经不起推敲的鉴定意见。此类乱象不仅仅在骗保中出现,不少刑事案件中也时常出现鉴定意见“打架”的情况。
究其原因,一方面,一些走灰色空间、打擦边球的鉴定意见,很容易从业务知识能力较低、时间过长对象已发生变化等主客观方面寻找借口,犯罪的隐蔽性强,人们也很难进行有效追责。另一方面,即便一些罔顾事实出具的虚假鉴定意见,也缺乏配套的打击力量,也正因为此,相关乱象一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这无疑也值得全社会反思。
从民事关系角度来说,很多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案中被骗的保险公司,很少有人会把精力再放在追究作为第三方的鉴定机构上。从行政管理和惩戒方面来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更多是采取事后监督的监管方式,这就导致监管往往流于形式。
而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伪证罪的追究需要刑事诉讼的前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于伤残鉴定机构的主体身份认定以及重大失事的把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争议。当然,对于如同本案中在保险事故中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但这种共犯的追究也往往是以诈骗案发为前提,缺乏应有的震慑、警戒和预防作用。
当然,就案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医护人员对伤者信息的泄露、部分保险公司人员的刻意勾兑以及部分律师明知虚假鉴定而提起民事诉讼等等,相关人员不仅有违自己的职业操守,也理应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但从治标的长远角度来看,首当其冲的还是要规范、整饬好伤残鉴定市场,让这个市场回归客观和公正,“人伤黄牛”的犯罪土壤才能真正、彻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