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正视高空抛物的刑责认定

711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匡山琪苑小区上演了“高楼坠刀”的惊魂一幕。一把菜刀两把尖刀从哪里来?是谁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挑衅公众安全?经过多日追查,警方最终锁定嫌疑人葛某。据其介绍,他是因感情纠纷将刀扔出坠地。虽未伤着人,但因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齐鲁晚报》718日)

“高楼坠刀”仅仅几天就予以告破,济南警方能力无疑值得称赞,而等待葛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该案值得思考的是,像葛某这种并未伤着人的情况都涉嫌犯罪,那些伤着人乃至把人砸死的情况呢?众所周知的是,自重庆烟灰缸案及其“连坐”理论被吸收进《侵权责任法》以来,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公安机关排查不出嫌疑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以受害方对整座楼住户起诉民事赔偿告终,几乎成了一种通例。重庆烟灰缸案、四川天降杯具案、安徽芜湖66岁男子被一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案……都是在公安机关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后,作为民事纠纷告终的。

明明肇事者只是一人却判决那么多人“连坐”、为作恶人分担责任,对公平正义构成严重挑战不说,这样的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也在法律界内引起争议。毕竟,如果是有意砸人,就同用刀砍人、用车撞人一样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犯罪;即便不是故意伤人,而是像葛某这样不顾后果地抛掷,也涉嫌属于明知可能会发生伤人后果仍然放任自己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样涉嫌故意犯罪,甚至因为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性质,没造成危害后果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果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能说明这种行为更应属于刑事案件。

由于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分属于不同领域,相互间并不具有从属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所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的规定,并不影响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刑事案件性质。因此说,鉴于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犯罪性质并且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发生这类事件就应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并且不能因为一时排查不出具体嫌疑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从而将其转成民事纠纷处理。

一时排查不出嫌疑人就宣布不属于刑事案件,以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告终,不仅因为那么多无辜的人为真凶当替罪羊,自己分担的责任微乎其微,而且可以永远逃避最令人顾忌的刑事惩罚甚至是死刑,就无异于使凶手轻易摆脱责任而客观上对高空抛物恶行予以纵容,进行错误引导。

必须正视高空抛物事件的刑事性质并深刻认识仅将其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危害后果。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并靠着查不出真凶不罢休的执着精神,最终将凶手揪出来,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才会让所有人顾忌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作高空抛物这种危险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