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身器材不能重建设轻管护

漫步机、旋转器、扭腰器、蹬腿器、双杠等健身器材成为很多小区和公园的标准配置。这些器材既能让居民在家门口锻炼,又增添了生活的乐趣,深受居民欢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小区的健身器材出现破旧损坏,不仅影响小区形象,还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72日《工人日报》)

公共健身器材沦为晾晒地,归根结底是公共健身器材重建设轻管护,缺少专人、资金管护公共健身器材,俨然是放任公共健身器材损毁。

从法律角度说,公共健身器材管护并不缺少法律法规和制度。《全民健身条例》第30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也规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简称器材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但现实是,由于没有配套处罚机制,在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导致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分在建设,七分在管护。让公共健身器材真正发挥全民健身功能,始终处于健康服役状态,关键是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长出利齿,改变当前重建设轻管护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