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正义的代价”

——小议5元麻将被拘15

特约撰稿 蔡元培

 

据《新京报》报道,622日,成都5元麻将被拘15日案的当事人王彬如收到了成都郫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法院判令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向其赔偿4739.1元,并赔礼道歉。王彬如耗费8年时间终于申诉成功。

据媒体报道,2011年,王彬如因和朋友在茶楼玩5元一局的四川麻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没收赌资235元。从拘留所出来后,王彬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随后她又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终于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四川省高院迟迟未开庭。时隔三年,20186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温江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王彬如随后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为了这份迟来的正义,王彬如在8年的维权之路上历经坎坷,她丢过工作、受人非议、身心受到巨大折磨,最终换来的只是一份4000多元的国家赔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发布,2018年全国城镇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王彬如被公安机关拘留了15日,赔偿的数额正好是4739.1元。然而这只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公民为了维权所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咨询费等均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如果算上这些维权成本,王彬如的损失可能在10万元以上。面对不确定的诉讼风险、漫长的诉讼周期和高昂的诉讼成本,大多数人可能并不会像王彬如那样选择坚定地维权,而是会选择忍气吞声。如果人们在面对不公正的裁决时均选择沉默,社会的进步和制度变革就会变慢,依法治国的实现也会越来越艰难。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但申诉和上诉的性质有天壤之别,当事人的申诉仅仅是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的材料来源之一,是否启动再审仍然由司法机关自行独立判断。由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认知上的差异以及司法资源的稀缺性,大多数申诉案件都会石沉大海。即使这样,一些类似王彬如的当事人仍然会选择和非正义死磕,他们在获得了正义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法治进步,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促进国家机关公权力的规范行使。

然而,过高的维权成本应当如何解决?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法院以此条为依据要求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赔礼道歉,显然是认可本案存在精神损害,但不认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因而驳回了王彬如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

到底何为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及其严重后果;对于致人死亡、残疾、重伤、严重精神障碍的,应然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实践中,对于没有致伤致残的,是否认定属于严重后果一般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本案中,王彬如在一审、二审败诉后,为了申诉前前后后奔波了8年,这8年来她的工作、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都受到了极大影响,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予以纠正。对一个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如此大费周折地死磕,必然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诸多社会质疑,法院不认为造成严重后果显然是于理不合。

当然,通过对国家赔偿法第35条进行适当解释,以对当事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只是目前法律体系下迫不得已的做法。笔者认为,长远来看,应当修改相关条款,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将因维权产生的部分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如果正义的代价长期高居不下,那些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的当事人面对不公正的处罚或判决时就会望而却步,放弃上诉、申诉等救济权利,正义的实现也会越来越艰难。因此,别让正义的代价葬送了正义。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